关于印发云浮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
补贴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云浮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9〕69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府〔2008〕9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⒈具有城镇户籍,女性四十周岁以上、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
⒉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⒋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⒌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
⒍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⒎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
⒏符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符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申请,填写《云浮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相关证明材料包括:①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⑤被征地农民提供征地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申请人员持以上材料向户籍所在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并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的,报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并予以通报,追回所发放的待遇,并将信息报相关征信机构。
3.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管理。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个月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向申请机构提出取销认定:①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取消的;②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③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取得经营性、投资性收入且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或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办理机构亦可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进行核实调整。
本通知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自谋职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
(一)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对下列用人单位或个人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2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所在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之和,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缴费额度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正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限内的人员,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3.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季度申请和发放一次。
(1)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2劳动合同,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4用人单位银行基本帐户。
(2)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①本人身份证;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③社会保险缴费凭证;④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二)岗位补贴。
1.享受对象。对下列用人单位或个人可给予岗位补贴:①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参保的;②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已参保的。
2.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为一次性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补助。
3.补贴申请。(1)申请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①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②劳动合同,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③用人单位银行基本帐户;④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2)申请岗位补贴的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①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②个人银行帐户;③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
用人单位和个人将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有关材料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核实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帐户。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在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做好资金安排,确保资金补贴到位。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
2.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社会保险补贴名册表
4.岗位补贴名册表
5.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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